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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00号
发布时间: 2025-06-24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100号

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406506524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2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5年6月19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

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4065065243Y):

事由:责令限期缴纳税款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主席令〔2001〕第49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〔2002〕第362号)第七十三条

通知内容:你单位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(大写)贰拾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贰角壹分(¥:231530.21)元,限2025年7月1日前缴纳,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与税款一并缴纳。逾期不缴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具体欠税(费)情况如下:

单位:元

税    种

税    目

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

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

限期缴纳税款金额(小写)

限期缴纳税款金额(大写)

税款滞纳日期

城市维护建设税

市区(增值税附征)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14470.64

壹万肆仟肆佰柒拾元陆角肆分

2017-04-20

教育费附加

增值税教育费附加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6201.7

陆仟贰佰零壹元柒角

2017-04-20

地方教育附加

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4134.47

肆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柒分

2017-04-20

增值税

商业(17%、16%、13%)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206723.4

贰拾万零陆仟柒佰贰拾叁元肆角

2017-04-20

合计金额

——

——

——

231530.21

——

——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5年6月16日

 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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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00号
发布时间:
2025-06-24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100号

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406506524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2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5年6月19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386号

青岛正昌永富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4065065243Y):

事由:责令限期缴纳税款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主席令〔2001〕第49号)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〔2002〕第362号)第七十三条

通知内容:你单位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(大写)贰拾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贰角壹分(¥:231530.21)元,限2025年7月1日前缴纳,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与税款一并缴纳。逾期不缴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具体欠税(费)情况如下:

单位:元

税    种

税    目

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

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

限期缴纳税款金额(小写)

限期缴纳税款金额(大写)

税款滞纳日期

城市维护建设税

市区(增值税附征)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14470.64

壹万肆仟肆佰柒拾元陆角肆分

2017-04-20

教育费附加

增值税教育费附加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6201.7

陆仟贰佰零壹元柒角

2017-04-20

地方教育附加

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4134.47

肆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柒分

2017-04-20

增值税

商业(17%、16%、13%)

2017-03-01

2017-03-31

206723.4

贰拾万零陆仟柒佰贰拾叁元肆角

2017-04-20

合计金额

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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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1530.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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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5年6月16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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